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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土地闲置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19:26:56    

闲置土地的认定主要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完全闲置

土地完全没有被开发利用,即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内,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开发活动,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发所需的规划许可,且未对土地进行任何经济投入。土地基本上保持原来交付状态,没有明显的开发迹象。

部分闲置

土地开发不完全,即土地使用权人虽然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一年内开始了开发工作,但开发程度远未达到预期。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

因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的约定条件交付土地,或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或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修改规划建设条件,或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或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或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行为导致国有建设用地无法动工开发,出现闲置的,属于政府原因。

其他情形

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