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0 20:20:24
国库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中央设立总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
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
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
支库以下设国库经收处,由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受支库领导。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地方国库业务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库款支配权: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节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