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35:33
税则子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的细分,用于更精确地描述和分类商品。自1992年起,中国成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国,并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作为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基础。中国税则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第7位和第8位子目,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税则号列。
本国子目注释提供了对税则子目的具体解释,阐明其包含的商品种类和特征,作为海关和有关部门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例如,根据2013年版的税则注释,子目2501.0011指的是食用盐,即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供人食用的商品,具有色白、味咸、无异味等特征。
税则子目的设置有助于确保关税的正确征收,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并帮助企业和政府部门更有效地管理进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