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的产假天数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基本产假: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因此,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军嫂总产假为98天+90天=188天。第二个子女的产假:女
3月23日正午,徐州开往邳州的K8373次列车内,一声急迫的广播划破车厢的平静:“车有乘客突发疾病,急需医务人员!”此时,江苏省军区徐州第四离职干部休养所文职护师陈童童正怀抱1岁幼子乘车回家,她毫不犹豫冲向餐车,面对满头冷汗、呼吸急促的患者,她将孩子安放在身旁座椅上,立刻对患者病情进行询问、俯身把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