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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的产假天数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具体如下:基本产假: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因此,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军嫂总产假为98天+90天=188天。第二个子女的产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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