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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捡到的手机“买买买”,梅州一男子获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9:35:00    

近日,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林某下班回家途中捡到被害人王某遗失的手机一部,放在家中供自己使用。随后,林某发现王某在购物平台上的账户可以以先购后付的方式进行购物,遂多次在该平台购物,购买了电动车、洗发水、沐浴露等物品,共计价值23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记者 丘锐妮 通讯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