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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拆迁假结婚,拆迁未成闹离婚!一审判决来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9 09:14:00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一纸结婚证,竟成一些人撬动拆迁补偿利益的“财富密码”。他们听闻拆迁假结婚,拆迁未成又闹离婚,最终因计划落空而对簿公堂。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诉讼:女方拒付补偿款,男方闹上法庭

2022年3月,女方柯女士考虑其所居住村子即将拆迁,因结婚可多分50平方米的房子,便让案外人吕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其与男方卢某认识。5月中旬,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卢某旋即将户口迁入柯女士家庭户。

6月中旬,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卢某,女方柯女士……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就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位于某村的房产是女方婚前财产,离婚后该房子的处置权及该房子若遇国家征用拆迁,拆迁安置补偿归女方全部所有,男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五、双方协商一致,女方给予男方补偿款20万元整,其中女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给予男方补偿款6万元整,2023年6月17日前给予男方补偿款4万元整,离婚登记之日,给予男方补偿款 10万元整……”

经查,双方口头约定两年离婚期限,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柯女士已支付卢某10万元,现双方约定的离婚期限已届满,但该村未征拆。

因案涉房屋未征迁,柯女士拒绝支付剩余10万元,卢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柯女士支付剩余补偿款10万元。

原告卢某诉称,柯女士要支付补偿款20万元,并没有拆迁的前提条件。被告柯女士则辩称,双方当时协商补偿款是基于能分配到拆迁补偿利益,其同意离婚,但是卢某要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补偿款。

判决:双方各有过错,返还50%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相识、结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以及实际生活等情况,可认定双方从始至终未建立夫妻感情,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故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效力,卢某要求柯女士支付10万元缺乏依据。

虽然《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但双方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就达成了谋取征拆利益后的金钱补偿合意,柯女士基于此已支付10万元,该金钱补偿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被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双方各有过错,卢某因户籍迁出原村集体亦有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卢某应当向柯女士返还已支付补偿款的50%,即5万元。

法官说法

虚假婚姻协议,无效!

法官说,男女双方为获取征迁补偿、购房资格、城市户口等特定利益而达成虚假婚姻协议,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构成“通谋虚伪婚姻”,又称“假结婚”。“假结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法发生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为谋取不当利益达成的虚假婚姻协议因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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