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11:19:00
典型案例一:
高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援助高唐县某食品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年7月,福建某集团起诉高唐县某食品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高唐县某食品公司请求高唐县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进行援助。高唐县某食品公司负责人称其2024年6月刚刚接手公司,不知晓受让前企业经营情况,无主观侵权意图,涉案产品仅参展未投产,认为对方索赔20万元并无依据。
高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工作人员经过查询,了解到福建集团享有第7939***号“某臣”文字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1年1月27日,且在行业具较高知名度。通过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知晓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字号在同行业中使用,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而且企业转让及新入行等不构成不侵权抗辩理由,建议当事人以和解为主。经工作人员释法析理,高唐县某食品公司当日更换公司名称、销毁相关包装,经协调双方和解,最终将赔偿数额降低到5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及时化解了知识产权纠纷。
典型案例二:
东昌府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东昌府区某百货店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11月4日,聊城市某设计公司(持有ZL2023301426***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发现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百货店销售与其专利图案相同的白色布艺手提袋,涉嫌侵权,遂向东昌府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书。调委会核查发现,申请人专利于2023年7月授权,目前该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但仅凭照片不足以判定侵权。调解员去被申请人经营地址现场了解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涉嫌侵权产品实物与涉案专利存在差异,不认可侵权,情绪抵触。调解员采取“调解三步走”策略:先安抚情绪,讲解同类案例;再分析事实,宣讲法律法规;后指出被申请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法追溯货源。鉴于案情简单、金额较小,调解员建议和解。11月7日,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本案从受理到结案仅3天时间,实时高效化解了专利纠纷。
典型案例三:
冠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冠县某装饰公司侵犯“欧普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2024年9月,**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冠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称冠县某装饰公司未经许可在商铺门头使用“**OPPLE”注册商标,涉嫌侵权。经了解,双方原商标授权合同于2024年8月到期,该装饰公司因经营困难未续约,但擅自保留了原商标标识,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调解委员会受理后,通过查阅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涉嫌侵权证据等,确认了案件基本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称非故意侵权且目前经营压力较大,请求协商解决。经调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照明公司基于被申请人公司实际困难,同意继续授权其使用“**OPPLE”商标,并降低了授权许可费用。该协议的达成,既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帮扶小微企业纾困,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主体存续的平衡。
典型案例四:
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聊城某文化传播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2月,聊城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茌平区人民法院转办的诉前调解案件,系刘某起诉聊城市某文化传媒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经了解,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1月签订《**无人直播项目交付合同》,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经调解员主持调解,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合同性质、管辖权争议、合同履行进度、被申请人资质、应返还价款等方面,进行了五轮谈判磋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调解过程中,调委会加强了对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特别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进行审核,并明确授权范围,同时要对合同履约时间节点及违约责任认定等进行约定。该案的顺利解决,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