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1 00:48:55
质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质押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应包含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担保的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质物必须是可转让或可留置的动产或权利。
对于动产质押,质物必须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对于权利质押,如汇票、支票等,质权应自相关权利凭证交割给质权人时开始生效。
在权利质押中,如股权质押,通常需要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质押权的设立和生效取决于上述条件的满足。动产质押通常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而权利质押,特别是涉及证券和股权的,通常需要登记才能设立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