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29:34
学校的法人拥有以下权利:
学校法人享有财产权、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流转的法人,同时具有“事权”意义上的法人,能够自主管理学校事务。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学校法人享有自主管理学校财产的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的两根基本支柱之一。
法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
法人享有保有和维护其社会评价的权利,包括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得的社会评价。
法人享有保有和维护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的权利。
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享有的人格权。
学校法人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法人有权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并对其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法人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法人有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法人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学校法人的权利涵盖了办学自主权、财产独立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秘密权、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管理使用设施和经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学校法人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依法自主地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