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复议的期限一般为 两个月,自收到轻伤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如果对轻伤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两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重新鉴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但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轻伤和重伤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定义的,具体标准如下: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丧失听觉、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容、丧失听觉、丧失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其他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影响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