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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可能构成的罪名主要包括 挪用资金罪和 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罪(涉嫌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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