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4:48:34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 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简而言之,刑法溯及力涉及新法与旧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即新法是否适用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关于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各国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
新法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如果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采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应性,既保障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