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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无票视同销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5:49:04    

无票视同销售是指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某些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以下是一些无票视同销售的情形: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也视同销售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也明确指出,这种情况下的货物移送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被视为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这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且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行为,则货物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

这些情形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并在实际税务处理中被广泛接受。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