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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要注意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13:03    

立遗嘱时,为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且能准确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应注意以下事项:

遵循法定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选择合格的见证人

见证人不应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如配偶、子女等),以避免利益冲突。

确保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在必要时出庭作证。

明确表达遗嘱意图

遗嘱内容应当清晰、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对于重要财产(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应详细说明财产的位置、编号或其他识别特征,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指定遗嘱执行人

指定一个或多个可靠的个人或专业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监督和管理遗产分配过程。

如果选择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信托公司)担任遗嘱执行人,需考虑费用问题并提前沟通好服务条款。

考虑特殊情况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其他注意事项

并非每位老人都需要订立遗嘱,如果老年人对自己过世后的遗产分配没有特别的意愿,那么就不需要订立遗嘱,遗产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而详细,老年人只能在遗嘱中约定自己的财产的继承,涉及别人的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遗嘱没有涉及的老年人财产在老年人过世以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订立遗嘱应该考虑周全不可盲目冲动,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客观的评价遗嘱继承人,不能因为和子女一时赌气或者盲目的听信他人而订立遗嘱。

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公证遗嘱和律师见证遗嘱是比较专业和可靠的形式。

老年人还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规定在自己过世后,自己的财产由按照协议约定照顾自己的子女、外人或者机构继承。

以上是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的要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