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9:43:03
举证期限是指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具体来说,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通过以上规定,举证期限的设置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并固定争议点,防止“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