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8:52:00
非法排污的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处罚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为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出许可标准或总量限制排放污染物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无证排污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如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