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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经办案部门批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10:04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

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证据处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案件的终止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以下情形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没有违法事实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

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这些情况涵盖了从证据调取到案件终止调查、从逮捕申请到办案期限延长的多个环节,均需要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