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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主要内容(统计法概述)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2 09:21:47    

1.1统计法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体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法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分类: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包含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分支。

二、统计法的特点


统计法的特点

三、统计法的作用


统计法的作用


1.2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统计法律主要包含以下四种形式:


统计法律主要形式

一、统计法律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起源及修正时间线

统计法时间线


(二)主要特点


统计法律主要特点


二、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及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统计法实施条例》时间线

除《统计法实施条例》外,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还有: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的主要类型


统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统计法律规范,效力低于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主要的统计规范性文件:《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修订版)》、《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

1.3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统一统计原则


统一统计原则


二、独立统计原则


独立统计原则

三、科学统计原则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科学性原则始终贯穿于统计立法过程中。

四、规范统计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五、诚信统计原则

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对在统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六、如实统计原则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统计资料。

七、公共统计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统计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公共产品,必须取之于民,服务于民。

八、国家统计优先原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

九、统计违法必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