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22:26:55
当遇到发票异常时,应当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如果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应当退回开票方,并要求重新开具一份正常的发票入账。重新开具发票后,账务处理为:
```
借: 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等科目
```
如果发票尚未抵扣,则不得抵扣。
如果发票已经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
借: 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
并且需要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对于已经申报出口退税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发票,或已经办理出口退税但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税务机关将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异常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追回已退税款。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发票异常告知后,应当及时与税务人员联系,了解清楚发票情况,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处理工作。对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争取适用税务总局有关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坚持进项税额转出并加收滞纳金,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继续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发票异常处理的一般步骤和建议,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业务情况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获取更详细的指导。